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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游食物中毒 旅行社判赔医疗费

2008-6-13

新婚夫妇前往泰国享受蜜月旅游,新娘却在途中食物中毒,她因此状告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公司索赔。昨天,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付新娘全部医疗费用。

  新娘刘女士称,自己参加了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公司组织的泰国8日游。 今年2月12日,刘女士和团友8人在旅行社推荐的一家海鲜餐厅就餐。次日,在曼谷飞北京途中,刘女士持续剧烈腹痛,不断呕吐和腹泻。后来,刘女士被诊断为“急性肠炎”。刘女士因此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共6000余元,并退还全部旅游费用7350元。

  法院认为,刘女士在旅游行程中患上急性肠炎,旅行社理应对由此产生的医药费用承担责任。刘女士要求全额退赔旅游费,缺乏合同依据。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刘女士医药费67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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